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02b9d3e6f31a4cc38079901ab49994d5.html

 

《办法》在202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升级和完善,为企业修复信用污点提供了更便捷的途径。与2021年版相比,《办法》有以下重要调整:
1. 扩大修复范围: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外、将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也纳入修复范围。
2. 将违法失信信息按“轻微、一般、严重”实施分类管理,精准设定修复条件,并缩短相应的公示期:
1)    轻微违法:警告类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信息公示满3个月后自动停止公示,无需提交申请;
2)    一般违法: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公示满3个月后可申请修复;公示满1年的,系统自动停止公示。 
3)    严重违法:公示期为1-3年。公示满1年后可申请修复,满3年后自动移出或停止公示。如涉及行政处罚或管理措施的,须行政处罚限制期限或管理措施期限届满后,方可修复或停止公示。
3. 对企业注销、破产重整等特殊情形做出规定。特别对于破产重整企业,允许其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临时信用修复,为困难企业恢复经营能力提供制度支持。
4. 提出建设“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当事人可通过该统一平台在线办理,或前往市场监督局现场办理。
5. 部门协同与数据共享:《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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