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函字〔2025〕8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8月25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相关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6699349/index.html
该通知主要为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税收征管,具体内容如下:
- 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进口“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统称“零关税”)。“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的,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
- 享惠主体在“一线”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可自愿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视为主动放弃“零关税”进口资格,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
- 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继续享受“零关税”。
- 经“一线”进口的“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该“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时,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零关税”进口的营运用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和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按不同类别适用3-8年的监管年限,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在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间流通的,则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其他“零关税”货物不设监管年限,需接受海关监管。
-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如对“零关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移作他用的,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