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
【发布文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5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605/t20260525_576849.html
我国超龄就业人数逐年增长,此前超龄劳动者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权益保障缺位。本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配合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填补现行劳动保障制度空白。主要内容如下:
- 1.适用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以及符合规定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动者。
- 2.排除对象:按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
- 1.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 2.休息休假:单位应遵守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需加班须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 3.劳动安全卫生:单位应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适配岗位和劳动强度,禁止安排高危有害作业,依规开展安全职业卫生培训。
- 4.工伤保障:单位强制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待遇,参照现行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社保衔接: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医疗退休待遇的,原有待遇不变;未享受待遇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或经协商由单位为其缴纳,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
- 用工协议:单位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社保等事项。
- 争议处理:因“四项核心权益”发生争议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按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