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6年5月20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2f.html
《规定》的出台旨在落实网络食品销售各方主体责任,补齐平台管理责任规定不足的短板,标志着网络食品监管进入"实质审查"新阶段。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销售者(含通过平台及自建网站的食品销售者)。
二、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1. 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及安全员;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每月召开安全会议并留存纪要。
2. 对入网销售者实名登记,通过技术识别、实地核查等方式实质性审查,每半年核验更新。制定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强化风险识别;发现隐患即时预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同步采取搜索降权、屏蔽信息、删除链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3. 建立选品制度与标准,查验供应商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不得推介禁售或存在风险的食品。
三、入网食品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1.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按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不得使用虚假或他人资质,不得销售禁售食品,不得虚假宣传或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 主页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及散装食品生产者信息;保质期等动态信息实时更新,其余标签与实物一致。
3. 配备食品安全员(达到规定规模的需配备总监),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发现隐患立即停售并断开链接;存在事故风险的立即停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平台审核不严、处置不力的,依法罚款。入网销售者违法宣传、资质造假等,面临罚款、吊销许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故意违法的企业相关责任人,按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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