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4月2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4/content_7064504.htm


本实施方案旨在系统构建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重点解决目前重复评价、标准不一、应用不畅等问题。
一、明确构建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市场化信用评价为补充的综合评价体系。
1.    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按公益性原则开展,主要反映企业的守法情况,服务政府管理。国家发改委牵头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行业主管部门据此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并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其中。
2.    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偿提供服务,主要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
二、明确三项统一要求:
1.    统一评价规则,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每年至少评价一次,禁止以信用评价之名设置地方保护。
2.    统一行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评价规则,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的须在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
3.    统一公示渠道,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和主管部门网站统一公示,企业可自行查询或授权他人查询。
三、鼓励金融机构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高信用企业降低担保要求,扩大信用贷款。
四、明确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或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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