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注发〔2026〕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6年5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6/art_cccd.html


2026年5月1日起,全国市场监督管理局启用2026版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主要变化如下:
1、简化提交材料规范。变更登记或备案的,不再要求本企业盖章确认,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该次变更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签署确认;股权转让的,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无需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增加股东名册要求。以下情形需要提交股东名册:1)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更,以及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等变化;2)有限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3、规范出资期限:将登记的“出资(认缴)时间”调整为“出资期限”,并逐笔载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的起止日期。 
4、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材料要求。
5、规范实名认证程序。要求对登记或备案事项相关的自然人及法人(组织)进行实名认证。自然人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实名认证;本人无法完成实名的,可由授权代表办理实名认证,并提交经公证机构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组织)优先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实名认证,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完成实名认证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办理实名认证。 
6、加强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企业可以备案1-3 名登记联络员,登记联络员应当为持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7、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个人信息单独列页,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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