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函〔202654

【发布日期】 202665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1204.htm

本次《指导意见》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就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具体如下:

  • 强化源头防控:
  1. 1) 建立私募基金前置审批研判机制,拟备案机构须先通过省级和计划单列市金融管理部门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的“综合研判会商”,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证监会统一明确综合研判会商的范围、标准。
  2. 2) 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
  • 全面加强监管:
  1. 1) 顶层制度层面,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对赌协议”专项规范制度。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系。
  2. 2) 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管理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异地经营、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加大规范引导力度;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
  3. 3) 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及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
  • 稳妥处置风险:
  1. 1) 对存量违规基金管理人分级出清处置:对重大违法违规管理人坚决注销;对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长期失联且不整改的管理人限期注销。
  2. 2) 全面整治无合规备案的“伪私募”:一、对名称、经营范围含“私募”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机构,引导依规备案;二、对不符合备案要求、已注销登记或基金已清算的机构,推动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三、对拒不配合整改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负面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 风险处置由基金管理人注册地省级政府会同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同一实控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按“总部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高管个税缴纳地”顺序确定牵头责任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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