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925

【施行日期】 2025111

【相关链接】 https://www.shrd.gov.cn/n8347/n8467/u1ai276710.html

 

此次修订聚焦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并首次引进了如下陪护假制度:

老年人(年龄六十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如为1980年至2015年国家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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