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5月16日
【施行日期】 2025年7月1日
【相关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htm
随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发布,2014年公告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后续系列补充公告(以下统称“原办法”)被同步废止。相较于原办法,新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适用范围的变化:原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而新办法则不仅适用于前述企业纳税人,而且也适用于自愿纳入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其他类型纳税人。
- 优化年度评价指标的起评分:原办法下,经营主体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一律从90分起评,但新办法细化了起评分标准,经营主体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但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 优化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不能评为A级的第三种情形为“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新办法下,明确了“非正常原因”的定义,即因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 关于信用修复的变化:
- 加大了轻微失信行为的修复力度。
- 建立了欠缴税费指标渐次修复机制,即根据补缴税费款占比和补缴及时性,综合计算修复加分。
- 新增“整体守信修复”情形。对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的,以每满1个月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恢复1分的方式修复其扣分分值(最高不超过11分)。
- 细化直接判D指标的修复条件。原办法下,D级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至少需要满足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而新办法下,信用修复“等待”时长根据偷税金额、罚款倍数、罚款金额、补缴时间等要素,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3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