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

发布日期】 2025630

施行日期】 202511

【相关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506/t20250630_3966887.htm

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 202511日至202812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结转以后年度。若适用协定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1. 须为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包括增资、新建、非关联方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
  3. 被投资企业所属产业需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全国鼓励类范围内
  4. 境外投资者需连续持有投资至少60个月
  5. 现金支付需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在其他账户周转;非现金支付需直接转移资产所有权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由他人代持或临时持有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为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投资收回的税务处理
  1. 投资满5年后收回:收回投资对应的利润应在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应纳税款;
  2. 投资不满5年收回:除补缴递延税款外,还需按比例调减抵免额度,已使用额度超调减后额度的需7日内补缴差额
  3. 收回投资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政策的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 境外投资者申请享受该政策及收回投资时,均应通过被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及凭证。
  • 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12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 20251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申请追补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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