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发布单位】 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令第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第16

发布日期】 2025623日、2025626

施行日期】 2025623日、2025626日、2025101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_7029052.htm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477/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472/content.html

国务院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亦配套发布两项公告(2025年第15号和第16号),细化明确该规定具体实施的操作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 报送主体:
  1. 明确境内、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均需报送涉税信息;
  2. 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如均无证也无备案的,由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
  3.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运营主体无证的,由为其提供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其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 报送内容和时间:
  1. 基本信息报送: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或基本信息发生变化起30日内(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71日至30日),应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
  2. 涉税信息报送: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101日至31日),应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含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 报送方式: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适用以下税收政策,已报送的涉税信息无需重复报送。
  1. 增值税:从业人员(自然人)自平台内取得的服务收入,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突破原起征点(按日次500元、月度2万元)限制。超10万部分由平台代办申报(非扣缴),按1%缴纳;
  2. 个人所得税: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由原先适用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改为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
  3. 企业所得税:平台企业可凭个税、增值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劳务报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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