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1月27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5432/content.html
该公告旨在统一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同一事项的认定口径,同时,从制度层面消除破产企业退出的隐性障碍,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政策保障。其核心要点如下:
1. 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税费债权范围及申报规则:
1) 优先于普通债权单独申报的税费债权: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
2) 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的税费债权: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3) 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税费债权: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2. 明确了上述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同时,对于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企业应办理税费申报。
3. 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管理人决定书后,无需管理人提出申请,即应解除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4. 明确了管理人的税务代理权,即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的各项涉税义务。
5. 简化了非正常状态解除流程:破产企业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企业非正常状态可被立即解除。
6. 明确了破产受理后新发生税费的债权分类,其中,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税费为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7. 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及后续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8. 简化了税务注销流程: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即可申请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