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银发〔2025〕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5/1226/26960.html
2021年以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动在深圳、北京、广东等地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下简称“高版本资金池”)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以下简称“低版本资金池”)。《通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高版本资金池,主要服务于大型跨国公司,准入门槛较高,主要内容如下:
- 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
- 设置一年过渡期,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
- 准入条件:跨国公司除需满足基本合规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量化指标:
- 参与资金池业务的境内外成员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 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RMB70亿元,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RMB100亿元;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RMB20亿元。
- 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
- 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外债或境外放款的额度,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
-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暂定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的3.5倍(境内成员企业选择部分集中的,按集中比例计算)。该政策与现行全口径模式下的外债额度基本一致,但一般企业的外债额度计算还需考虑“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暂定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的0.8倍(境内成员企业选择部分集中的,按集中比例计算)。该政策比一般企业和低版本资金池的境外放款政策(目前为0.5倍所有者权益)优惠。
-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企业办理货物、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收付款。
-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一定时期内的经常项目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为一笔净额结算。
- 代理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
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间贸易项下往来资金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
- 资本项目收入结汇:资本项目资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可仍存放于国内资金主账户,无需转入结汇待支付账户。
资本项目支付便利: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交易真实合规后,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