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

【发布日期】 202668

【施行日期】 202668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0347/content.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平台全量开具数电发票,实现"交易即开票"。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 适用对象:

全国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完成成品油销售后,应通过乐企平台,按交易数据即时向购买方开具数电发票。

  • 乐企平台接入方式二选一:

根据纳税人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可选择"乐企自用"(自行开发对接接口)或"乐企联用"(通过第三方平台间接接入)方式接入乐企平台。

  • “交易即开票”核心规则:
  1. 1)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依托“支付即开票”机制可实现交易后即时开票;
  2. 2) 通过加油卡充值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票。购买方可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者仅能选择一种;
  3. 3) 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收取售油价款的,交易完成后,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票。
  • 发票换开与汇总开具规范:
  1. 1) 线上改发票抬头仅限1次;
  2. 2) 普通发票换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线下办理;
  3. 3) 购买方是个人或个人加油卡用户将发票抬头设置为单位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4) 购买方为单位且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的,可汇总开具发票,其他情形不得汇总开票。
  • 过渡期安排: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于202611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逾期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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