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

【发布日期】 2026529

【实施日期】 20267 1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0556/content.html

个人所得税征管口径整体延续原框架,对资源回收“反向开票”和居民换购住房两项个税征管作了进一步明确:

  • 反向开票:

原口径下自然人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经营所得个税按0.5%预缴。新口径明确,自202671日起,属于“三流合一反向开票”的,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60万元以内部分按0.25%预缴,超过60万元部分仍按0.5%预缴。其他“反向开票”情形仍按0.5%执行。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指依托线上支付平台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实现“支付即开票、开票即缴税、缴税即入库”全流程闭环管理,确保发票流、人企(自然人卖家+企业买家)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 换购住房:

2026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于同一城市重新购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办理口径延续既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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