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金规〔202527

【发布日期】 20251231

【施行日期】 20251231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3613.htm

此次《办法》出台,系对2015年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
  1. 《办法》在原有控制型并购贷款的基础上,允许并购贷款用于参股型并购,但参股型并购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
  2. 明确允许开展“维持或增强控制型并购贷款”及“提升持股比例型并购贷款”

维持或增强控制型:单一并购方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维持或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股权(单次取得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可申请控制型并购贷款;

提升持股比例型: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提升持股比例而受让或者认购股权但未实现控制的(单次取得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可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

  • 明确并优化贷款条件:
  1. 将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从60%提高至70%,最长期限从7年延长至10年;
  2. 规定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
  3. 明确控制型并购贷款的权益性资金比例不低于30%,参股型不低于40%
  • 新增并购贷款置换要求:
  1. 不允许用并购贷款置换存量并购贷;
  2. 并购贷款可用于置换并购方已支付的并购价款,但应满足权益性资金最低比例等各项要求,并购贷款首次提款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 商业银行准入条件

《办法》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差异化的准入条件(如最低资产规模要求等),只有部分符合准入条件的银行可从事此类业务。其中,从事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准入门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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