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2

【发布日期】 20251219

【施行日期】 2026120

【相关链接】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2025121919412749702/index.html

《办法》精准衔接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相关规定,通过统一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构建风险差异化机制与监管闭环,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实操能力,切实保障金融业务的合规运营与透明化开展。核心要点如下:

  • 适用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机构等所有需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金融机构。
  • 核心原则与适用对象:金融机构应遵循“基于风险、合理性、可靠性”三大原则,对所有非自然人客户(不含个体工商户)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与核查。
  • 明确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强化穿透式核查要求,确保追溯至最终自然人。
  1.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识别标准与《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一致,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a) 直接/间接最终拥有25%以上股权/权益;b) 享有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c) 单独/联合实际控制。无前述情形则认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为受益所有人。
  2. 分支机构:国内分支机构直接沿用总公司受益所有人信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识别总公司受益所有人外,至少再认定1名本地高管为受益所有人。
  3. 信托类: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或其他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4. 资产管理产品:参照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识别标准。
  • 规范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的要求
  1. 明确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的整体流程和要求,以及应识别、保存的受益所有人信息要素。
  2. 基于风险采取差异化的识别核实措施:对于低风险情形,可豁免或简化识别;对于高风险情形(如客户/交易来自高风险国家、股权复杂无法核验、高管/受益人频繁无故变更等),应采取加强措施。若金融机构通过对交易金额、频次、产品类型设限仍超出风险管理能力的,应拒办或终止业务关系。
  3. 高风险关联分析:如自然人客户出现高风险时,需筛查其作为受益所有人在本机构的全部非自然人客户,并进行关联分析,同时采取必要的客户尽调或者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4. 持续性要求:在客户业务存续期内,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 建立差异反馈机制
  1. 金融机构应将其识别结果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系统”)中的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并建立健全差异反馈制度。
  2. 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系统中的备案信息不准确而导致差异且差异重大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交差异报告。发现客户应备案未备案的,经提示后仍未备案的,也需报送差异报告。
  • 《办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
  1. 对于未满足《办法》有关受益人识别标准或识别核实要求的存量非自然人客户,应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的识别核实工作。

对于长期不动户(如久悬户、睡眠户),可延至客户重新激活账户或办理业务时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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