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826

【发布日期】 20251230

【施行日期】 202611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2/content_7053149.htm

20251230,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作为《增值税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实施条例》将自202611日起随同《增值税法》一并生效实施,相较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并简称“原法规”),其核心要点及变化主要包括:

  • 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判定标准

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凡购买主体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或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或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均视为在境内消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趋于严格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 取消5%的征收率

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后续税务处理方案,有待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

  • 重构“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规则
  1. 混合销售不再局限于“货物+服务”的组合,只要一项交易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即可能构成混合销售。
  2. 混合销售的适用税率,从原来按“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改为按该项应收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主要业务需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且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主附关系的判定涉及专业判断,可能成为未来税企争议焦点。
  • 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大幅精简
  1. 新增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的情形。
  2. 值得注意的是,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借贷、无偿租赁等),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
  • 明确贷款服务利息支出的进项税“暂”不得抵扣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但相关部门应适时研究和评估该项政策的执行效果,为后续可能的政策调整留有余地。

  • 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进项抵扣规则发生变化

针对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单项长期资产,按原值金额进行区分管理:

  1. 若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2. 若原值超过500万元,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再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 新增自然人应税交易的征管规则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 增加出口业务申报的时间限制

若出口业务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

首次在增值税法规层面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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