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

【发布日期】 202611

【施行日期】 202611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8/content.html

该公告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就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主要内容如下:

  • 登记标准与范围: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且不属于“自然人”或“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业不属应税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并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的两类例外主体,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 未超标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可选择自愿登记。
  • 销售额计算口径:
  1. 按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滚动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偶然发生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
  2. 因自行更正、风控稽查、稽查补查等调整销售额的,按纳税义务发生期归属,改变了原来计入调整当期销售额的规定。
  • 办理登记时限:
  1. 因调整销售额导致超标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 其他情况超标的,应在超标次月的申报期内办理;
  3.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 生效日期与申报衔接
  1. 生效规则:对于超标纳税人,生效日为超标当期1日,改变了原来按登记当月或次月的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日的规定;自愿登记的未超标纳税人,生效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2. 过渡期处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申报期销售额超标的,或202611日前已按增值税税率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生效日均为202611日;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生效日不早于202611日。
  3. 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应对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申报的期间逐期更正申报,并对生效之日起已取得但未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补做抵扣用途确认。

纳税辅导期管理废止:自20261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此前因增领专用发票而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抵减增值税税款或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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