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m.mof.gov.cn/zcfb/202512/t20251230_3980793.htm
本公告对于个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全国性的统一,具体如下:
过渡期安排:2026年1月1日前已发生销售但未申报的个人,可按新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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