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

发布日期】 2025822

施行日期】 202591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2450/content.html

现就最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和往期进行了对比,梳理出如下主要变化:

  • 制造、科研、软件、环保这4大行业纳税人可继续按月申请全额退税;其余行业则不再享受全额退税。
  •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留抵税额情况不符合该规定的,可按以下“其他行业纳税人”的退税标准申请退税。
  • 将除4大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外的纳税人(“其他行业纳税人”),制定统一的其他行业退税标准: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年末留抵税额相比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申请新增留抵税额。其中: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 4大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这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判定标准: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明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4大行业业务且收入占比均超过50%,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如留抵税额情况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退税标准的,按其他行业纳税人退税标准申请退税。
  • 进项构成比例新增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铁路电子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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