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5年9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72691.html
《解释(二)》集中回应了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续延等热点难点问题,以下核心内容值得关注:
-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针对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等现象,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及关联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
- 规范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仅限于涉密的劳动者,并要求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必须与涉密程度相匹配。同时,确认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法律效力,并完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追偿规则。
- 明晰劳动合同订立情形:
- 列举了四种可认定为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动续延”、“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企业继续用工超过1个月仍未续签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原合同条件或无固定期限条件补签合同;如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强调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性:任何自愿放弃或协议免除社保的约定一律无效,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后,可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偿。
- 明确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将“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严格限定为劳动合同客观无法履行的情况。同时,明确劳动者继续履行期间的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