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市监注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5日
【施行日期】 2025年9月15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5/art_146b59095fb14ffc88f6abd1db118925.html
《办法》聚焦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关键环节,系统构建“实名核验、代理规范、风险防控”全链条制度框架,旨在防范虚假注册与洗钱风险,提升登记质量。主要内容如下:
- 登记联络员需为经营主体的内部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不得由登记代理人兼任;
- 登记代理人为提供登记代理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应在全国统一系统实名登记,如信息变更需在60日内更新。
- 要求登记代理人需与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对登记涉及的相关人员或组织进行身份核验,记录委托人的身份或主体资格信息,建立并妥善保存执业记录;
- 禁止实施伪造、欺诈、冒用等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代理行为;不得接受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明显异常、危害公共利益等不符合要求的委托,发现违法或高风险情形应立即终止代理。
- 登记代理人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并核实委托人身份及其受益所有人,开展委托人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 对高风险客户(如来自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属于外国政要)采取强化尽调措施,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发现可疑对象或交易需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严禁为身份不明者提供服务。
- 明确登记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 对虚假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被列为直接责任人。虚假登记被撤销后的3年内,直接责任人作为登记联络员或登记代理人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