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

【发布日期】 202595

施行日期】 20251010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5/art_696b5a2d68c44a058d0ff9c3eac7bc95.html

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该《办法》对强制注销公司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 适用范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注销公司。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
  • 强制注销流程:
  1. 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限为90日;
  2. 公示期间,有关部门、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成立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3.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送达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同时,在公示系统上作出“强制注销”的特别标注。
  • 法律后果
  1. 主体资格终止:公司自强制注销之日起终止。其名称1年后可被其他公司注册。
  2. 责任不豁免:原股东、清算义务人仍须承担未了债务、税务等法律责任。
  • 救济举措: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
  • 强制注销程序被终止或公司被恢复登记的后续流程:公司应及时开展清算,依法申请注销登记。自强制注销程序被终止或被恢复登记之日满3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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