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6年3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9/t20250912_447762.html
本次修订结合国内仲裁的实践需求及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的仲裁制度进行了全方位重构,旨在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其主要内容如下:
- 确立在线仲裁法律效力。新法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外,在线仲裁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明确仲裁协议独立性。合同是否成立、不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即仲裁协议作为有关争议解决的程序性合同,独立存在,不受其所指向的实体性合同的影响。
- 新增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制度。新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即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新增了仲裁前保全措施,明确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在仲裁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不再需要仲裁委前置审核,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
- 仲裁员利冲披露。新法增加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缩短撤销裁决时限。新法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 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 拓宽涉外仲裁范围。新法将涉外仲裁案件范围扩大至“其他涉外纠纷”,为新兴涉外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引入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概念。新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并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 首次引入“特别仲裁”。新法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企业间涉外纠纷中,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机构仲裁或特别仲裁。选择特别仲裁的,需以中国为仲裁地,并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