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令第837号
【发布日期】 2026年6月1日
【施行日期】 2026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6/content_7070755.htm
我国现行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主要由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3号令),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投资登记相关规范性文件构成。本《规定》是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高于现有部门规章,为境外投资全流程合规监管确立了统一的上位法依据。
将“投资者”界定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系行政法规层面首次确认个人对外投资主体资格。同时明确,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规定》将境外金融市场投资、以境外存量权益开展境外再投资,一并纳入监管范畴。
衔接出口管制、技术出口、数据出境等相关制度,严禁投资者以外派人员、境外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境外转移禁止出口或未经许可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的境外投资,以及境外资产、权益的转让和处分,实施安全审查。投资者应当配合审查,并遵守审查决定。
投资者在境外遭遇投资壁垒,可由商务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台政策应对;针对他国实施投资歧视措施,我方有权依法实施对等反制;对损害我国利益、歧视我方投资者的境外主体,可在贸易、投资、入境居留等多方面采取限制性举措。
《规定》改变了以往以警告、撤销备案为主的柔性处罚模式,设置责令停止投资活动,处分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步衔接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既处罚投资主体,也对直接责任人处个人罚款。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