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厅发〔2025〕40号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5年9月12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ldgx_4234/ldyg/202509/t20250912_558711.html
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人社部出台了相应竞业限制合格指引。需注意的是,该指引并非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理论上仅供企业参考,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 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仅当企业拥有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已采取保密措施” 的商业信息时,方可实施竞业限制。
- 限定的人员范围:仅限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说明理由和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
- 限制标准:a) 限制从业范围应限定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b)地域限制应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c) 竞业限制期限应合理,最长不得超过2年。
-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应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一般不宜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 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a) 企业可通过支付额外补偿与劳动者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b)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但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并超过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