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26年第1

【发布日期】 2026529

【施行日期】 202671

【相关链接】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6/5/29/art_8414_84531.html

该公告用于规范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及无形资产(统称出口业务)税收征管,明确出口业务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 纳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出口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发票填写规范:
  1. 1)税率栏适用增值税退(免)税业务,选“0%”;免税业务,选“免税”; 征税业务, 填写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2. 2)购买方信息:对于境外购买方,名称必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境内购买方的信息应填写完整。
  3. 3)单价、金额栏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
  4. 4)备注栏标注“出口业务”,并填写外币销售总额及对应币种。
  • 特殊业务开票:来料加工业务,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的加工费收入;征税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分别列明保税进口料件免税、差额征税对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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