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6-2030年度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 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658

【相关链接】 https://doc.jiangsu.gov.cn/art/2026/5/8/art_78712_11766991.html

根据财关税〔20267号、8号文件,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为江苏省落实该项优惠明确了实操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 申报条件:
  1. 1. 主体为江苏省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包括独立法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企业内设独立的研发部门或分公司。
  2. 2. 量化标准(依据财关税〔20268号):1)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 申报安排:
  1. 1. 每年分两批集中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630日、1020日。
  2. 2. 地方商务局归集材料后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联合审核并公示认定结果。
  • 资格复核:
  1. 1. 已获得优惠资格的主体须于每年630日前参加复核,逾期将取消资格。
  2. 2. 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登记完成后30日内向省商务厅报备复审。
  • 实施有效期:2026430日起至20301231日止。2026年新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202611日至名单印发后30日内已缴纳的免税款项,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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